記者17日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中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7年5月31日表決通過的《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通過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電力設施概念進行了界定,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公共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調度設施等及其輔助設施;并明確了電力設施保護的主體,即市、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電力設施保護意識;市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轄區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依法查處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指導、監督電力企業、有關單位及個人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確保電力安全有序供應;市公安、城管執法、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建設、公路、農業、林業、海事、航道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和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條例》對于新建住宅小區預留公用配套電力設施用地、用房和通道進行了規定,并明確經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小區電力設施移交電力企業管理維護。如果既有住宅小區業主自愿將其共有的物業管理區域內供電相關管線、設施設備所有權和設施用房及通道使用權無償移交的,那么電力企業應當承擔維修、養護的責任。
對于違反規定的不同情形,《條例》也作了明確規定。其中,涂改、毀損或者擅自移動、拆除電力設施安全標志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實施危害電力設施行為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敷設其他管道與電力電纜溝交叉通過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由市電力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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