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供用電條例》將于7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這部廣東省首部關于供用電法規的實施,標志著廣東省電力立法工作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惠州供電局表示,條例的正式實施將更有利于規范供用電行為和加強供用電管理。
舊有供用電相關法規 已不適應目前社會環境
據筆者向相關法律專業人士了解到,《條例》出臺前,供用電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要追溯到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供用電環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目前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足以適應和滿足當前的供用電秩序管理需求,導致電力管理長期面臨著一系列困境和難題,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執法缺位問題、供電設施規劃問題、用地補償問題、線樹矛盾問題、竊電問題等。
舊有的供用電領域相關法規已經不能和現在的社會環境相適應。在這種情況下,出臺這樣一部《條例》,對新環境、新形勢下的供用電法律關系作出及時的調整和規范,將更有利于規范供用電行為和加強供用電管理。
為更便于市民了解條例的內容,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權利義務,東時筆者特邀請凱揚律師事務所朱俊龍律師,對條例部分重點法條進行解讀。
明確供電設施規劃和建設步驟 解決電網建設難題
在供電設施規劃和建設方面,過去老舊的住宅區由于缺乏對供電設施用地的預先規劃,導致供電設施設置不合理、難維護的情況時有發生。朱俊龍律師表示,現《條例》明確了住宅區因供電能力不足需要增加或者變更公用供電設施用地的,由新增用電需求方提供用地。同時,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和住宅區、商業街區和產業園區等建設過程中應當預留供電設施位置;新建住宅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住宅小區建設范圍內的供電設施、售電設施建設規劃,將很好地解決過去的問題。
對供電設施建設工程,供電企業應當依法督促施工單位文明施工,在竣工后、竣工驗收前拆除工地圍蔽和其他臨時設施,清理現場。針對用地補償問題,《條例》規定了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必須使用他人土地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有關土地權屬人簽訂書面補償協議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同時規定,有關土地權屬人應當提供必要便利。
加大危害電力設施行為處罰力度 保障市民用電
2015年1月,220千伏惠仲甲線N 30桿大號側因吊車操作員操作不當,導致吊車吊臂觸碰高壓線,造成220kV惠仲甲線B相雙分裂導線受損。
該事故造成一工地工人被電擊傷。高壓電電流從吊臂車引入地面,接入工地電線,引流至附近某村,因瞬時電流激增,部分公變及配網線路受損,導致該村36戶居民家中的電器被擊壞。涉案線路在事發后只能降低負荷運行,該片區的部分專變用戶受到影響,需停電更換線路,整個用電片區都受到影響。事故共造成供電企業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
2015年6月,供電局正式就該吊車碰線案提起法律訴訟,要求涉案人員賠償相應的損失。2015年12月法院判決車主王某及工地業主羅某共同賠償供電局15萬元。
朱俊龍律師介紹,目前惠州市在電力設施保護方面的形勢較為嚴峻,電力設施遭受破壞的情況時有發生。而《條例》出臺為打擊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提供了更加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條例》對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等禁止性行為作出了細化,并加大了處罰力度。明確了通信、廣播電視等線路需搭掛架空電力線路桿塔的,需要在確保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前提下,與供電企業協商一致并簽訂搭掛安全協議書后才能實施,禁止擅自搭掛行為。對于在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違法種植高桿植物,且拒不排除障礙的,可以由供電設施產權人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補償。”朱律師表示,這些加大力度處罰危害電力線路設施最終受益的就是市民的用電安全。
明確供用電雙方權利義務 確保雙方權益
“《條例》對供用電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朱俊龍律師介紹,《條例》比上位法更加注重保障用戶合法權利,明確規定了供電企業需無歧視地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對用戶查詢其用電量、電費、電價、電量記錄裝置等用電信息,供電企業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免費提供。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供電企業認為存在竊電行為的,可以采取錄像、攝影、現場封存非法用電裝置和保存負荷監控、用電信息采集終端及其他監測裝置記錄等手段保留證據,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文章來源:南方都市報